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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彙整

屏東縣春日鄉古華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

{{ $t('FEZ002') }} 教導處|

屏東縣春日鄉古華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

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訂定

中華民國109年07月13日修訂

一、依據屏東縣政府109年3月31日屏府教學字第1091169800號函辦理修訂原手機使用管理辦法。

二、為導引學生、教職員工及其他人(校外人士進入校園)等,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,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、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,並促進學習成效,特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(以下簡稱本規範)。

三、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
四、學生如需攜帶行動載具到校,可由家長提出申請,經導師與學務處同意後,才能攜帶行動載具到校。

五、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:

(一)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,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。

(二)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,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。

(三)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,應予必要管理。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、社群軟體、聊天通訊軟體……等,以及與學習活動無關之Apps。

(四)使用時間應適宜,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,並尊重智慧財產權。

(五)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,並考量使用場域、方法的合宜性。

(六)學校教職員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,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與刪除個人資料。

(七)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。

六、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,得採取以下作為:

(一)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,造成同學、教師及學校之困擾,該行動載具由導保管,並於放學時歸還或通知家長領回。

(二)未提出申請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,該行動載具由導師保管,並於放學時歸還或通知家長領回。

七、學校應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、網路禮儀、上網安全等議題,並給予師生行動載具使用的正確方式及人體保健(視力、聽
      力或電磁波應用等)相關資訊。

八、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,並公布於本校網站,修正時亦同。

 

承辦人:羅淑馨       主任:林志雄    校長:林季福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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