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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彙整

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人力運用計畫

{{ $t('FEZ001') }} 鄧志立

{{ $t('FEZ002') }} 教導處|
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6月3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83661號函辦理。
二、查學生輔導法第7條第1項規定「學校校長、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,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」及同法第7條第2項規定「學校各行政單位應共同推動及執行前條三級輔導相關措施,協助前項人員落實其輔導職責,並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活動之實施」,先予敘明。
三、次查教師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規定「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,並負有下列義務:...略。四、輔導或管教學生,導引其適性發展,並培養其健全人格」,依據前開法規,教師均負有學生輔導之責,各校兼任輔導教師應由學校教師兼任。
四、有關兼任輔導教師資格認定,查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款規定:「二、現任校內合格教師兼任輔導教師,應依下列專業背景之優先順序選任:(一)具備擔任專任輔導教師資格。(二)修畢輔導四十學分。(三)修畢輔導二十學分」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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